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發(fā)[1998]211號 日期:1998-12-09 第一條 為了鼓勵舉報稅務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對舉報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fā)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并嚴格為其保密。前款的物質獎勵,不適用于稅務,財政,審計,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檢察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人;但對匿名舉報案件查實后,稅務機關認為可以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酌情給予獎勵。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基金(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基金),?顫L動使用。
舉報獎勵基金從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財政機關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補助經費總額中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計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財政機關申請專項追加撥付。
舉報獎勵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設財務機構的,委托稅務局負責開支的財務機構代管;經費撥付機構,監(jiān)察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五條 稅務違法舉報案件經查實并依法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按照實際追繳稅款數額的百分之五以內掌握計發(fā)獎金;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實際追繳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十以內掌握計發(fā)獎金,每案獎金最高數額不超過人民幣十萬元。
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獎金限額可以適當提高。
具體獎金數額標準及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六條 同一稅務違法行為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主要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或者其所屬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該案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七條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稅務違法行為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領取。
第八條 舉報獎金由負責查處稅務違法舉報案件的稅務機關支付。舉報中心應當在案件查結后一個月內,根據舉報人的申請?zhí)顚?lt;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并注明有關事項,按照規(guī)定程序審批后,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九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中心領獎通知后三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條 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當在《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上簽名,并注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及填發(fā)單位。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由舉報中心作為保密件保管。領取獎金款項的財務憑證另行制作,財務憑證只注明舉報案件名稱,編號和舉報獎金數額及審批人,經辦人的簽名,不填寫舉報內容和舉報人姓名及身份。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的式樣,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訂。
第十一條 舉報中心頒發(fā)舉報獎金時,可應舉報人的請求,簡要告其所舉報的稅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但不提供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及有關案情材料。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支付舉報獎金時,應當嚴格審核,防止獎金被騙取。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獎金被騙取的,除追繳獎金外,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舉報人,稅務機關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但公開表彰宣傳必須事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舉報人取得的獎金收入,依照有關規(guī)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guī)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國家稅務局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各級地方稅務局施行本辦法的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會商同級財政機關解決舉報獎勵基金來源后分別確定。
附件1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
┌─┬────┬─────────────┬────┬─────┐
│舉│ 姓名 │ │舉報時間│ │
│ ├────┼─────────────┴────┴─────┤
│報│ 單位 │ │
│ ├────┼────────────────────────┤
│人│ 地址 │ │
│ ├────┼─────────────┬────┬─────┤
│ │ 電話 │ │郵政編碼│ │
├─┼────┼─────────────┴────┴─────┤
│ │ 姓名 │ │
│被├────┼────────────────────────┤
│舉│ 單位 │ │
│報├────┼────────────────────────┤
│人│ 地址 │ │
│ ├────┼────────────────────────┤
│ │經濟類型│ │
├─┼────┼────────────────────────┤
│舉│ │ │
│報│ │ │
│內│ │ │
│容│ │ │
├─┼────┼─────────────┬────┬─────┤
│處│ │ │ 文號 │ │
│理│ │ │ │ │
│決│ │ ├────┼─────┤
│定│ │ │ 時間 │ │
│ │ │ │ │ │
├─┼────┼─────────────┴────┴─────┤
│追│ 稅款 │ │
│繳├────┼────────────────────────┤
│款│ 滯納金│ │
│項├────┼────────────────────────┤
│ │ 罰款 │ │
│ ├────┼────────────────────────┤
│ │ 其他 │ │
├─┼────┼────────────────────────┤
│獎│ 獎金 │ │
│勵├────┼────────────────────────┤
│建│其他形式│ │
│議│ │ │
├─┼────┼────────────────────────┤
│領│ │ │
│導│ │ │
│審│ │ │
│批│ │ │
│ │ │ │
└─┴────┴────────────────────────┘
填表單位: 填表人員: 填表時間:
附件2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領獎通知(格式)
(XX)稅舉獎第XX號
XXX:
你(單位)XX年X月X日舉報XXXX違法行為的線索情況,我們依法進行了查處。根據你(單位)舉報的貢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們決定頒發(fā)舉報獎金人民幣XX元。請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來我中心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感謝你(單位)對稅務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希望繼續(xù)對我們的工作給予支持。
領獎地址:
聯系電話: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章)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