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函發(fā)[1997]147號 日期:1997-03-1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稅務稽查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請示》(新國稅稽字[1997]00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國稅發(fā)[1995]226號)第五條規(guī)定中提到的"各自的稅收管轄范圍"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指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依據不同的業(yè)務分工,行使各自的稅收管轄權;二是指各省(區(qū)),市,縣三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地域管轄和層級管轄的原則,行使各自的稅收管轄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中提到的見證人,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不應包括你局請示中提及的"與案件無關的其他稅務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