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函發(fā)[1997]091號 日期:1997-02-18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不申報繳納稅款定性問題的請示(蘇地稅函[1997]011號)收悉.經(jīng)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確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及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采取不申報的手段,不繳納稅款的,應當以偷稅論處。
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函發(fā)[1997]091號 日期:1997-02-18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不申報繳納稅款定性問題的請示(蘇地稅函[1997]011號)收悉.經(jīng)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確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及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采取不申報的手段,不繳納稅款的,應當以偷稅論處。
丹東金軟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金蝶認證合作伙伴) Copyright ©遼ICP備07501245號 Powered by 金軟科技 遼公網(wǎng)安備 210603020000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