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發(fā)[1994]227號 日期:1994-10-22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稅務稽查工作報告制度》下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務必確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嚴格按照工作報告制度的要求,真實、準確、及時地上報有關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將對工作報告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定期進行評比。
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工作報告制度的要求,每半年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二個案例;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每半年至少報送一個案例。
三、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的表一、表二、表三不統(tǒng)計在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匯總表內,但統(tǒng)計表和案例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時應當同時報送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備案。
四、今年1-9月稽查機構和工作情況,各地請按附表要求,于11月30日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
請各地嚴格按照本通知及工作報告制度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稅務稽查工作報告制度》,表一、表二(1)、(2)、(3)、(4),表三(1)、(2)
1994年10月22日
稅務稽查工作報告制度
為了加強稅務稽查工作的管理,及時傳遞和利用稅務稽查信息,特制定稅務稽查工作報告制度:
一、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上級稅務機關的部署,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稅務稽查年度(季度)工作計劃,年度(季度)終了后應寫出工作總結。省級稅務機關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的稅務稽查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每半年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一次。報送時間為本年度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
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tǒng)稱省級稅務機關)以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tǒng)稱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制定的有關稅務稽查的工作制度、辦法,應及時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各地稅務機關設立的稅務稽查機構和配備的稅務稽查人員以及其他有關情況應嚴格按照附表一的要求填寫,并及時報送上級稅務機關。各省級稅務機關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表一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四各地稅務稽查機構對其查處的稅務案件,應嚴格按附表二、表三的要求填報。省級稅務機關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每半年抽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一次,報送時間為本年度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
五、各級稅務稽查機構查處的下列案件立案后要及時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一)情節(jié)特別嚴重,案情特別重大的偷稅、騙稅案件,偽造、倒賣、盜竊、虛開、代開發(fā)票案件;
(二)重大毆打稅務人員、沖擊稅務機關等抗稅案件;
(三)跨省級行政區(qū)域的重大案件;
(四)其他重大案件。
上述案件查結后應當報送查處結果。
六、各級稅務稽查機構查處的下列案件查結后(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應當抽國家稅務總局報送案例;
(一)查補稅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偷稅、騙稅情節(jié)特別嚴重或有新的作案手段的;
(三)反映出稅收政策或征收管理上的漏洞或問題的;
(四)其他重大案件;
七、案例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該案納稅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來源、基本案情及主要作案手段;
(三)檢查方法;
(四)稅務行政處理結果;
(五)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情況及結果;
(六)檢查分析及該案反映出的稅收政策、征收管理等問題;
(七)稅務稽查建議。
八、各地稅務稽查工作的開展情況,案件查處情況以及稽查工作建議,應當以簡報或其他形式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1994年11月18日
(附表略)